本网讯(刘厚起) 车辆在暴雨中致使发动机损坏,花费巨额修理费后保险公司竟然以不在车辆损失险理赔范围之内予以拒赔。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赔偿投保人余海车辆损失131628元。
2011年9月,原告余海为其所有的宝马牌轿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多种险种,并交纳了保费共计17354.36元。2012年6月24日20时许,原告驾驶该车行驶至万载县万根竹路段一低凹处时,由于下暴雨地面积水较深导致发动机进水而损坏。事后原告到被告处索赔,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其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五款“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理赔范围”的规定不能进行理赔。后原告为修理轿车花费131682元。因双方交涉不成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双方已经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按保险条款约定分别履行义务。原告交纳了保费,被告应依约赔付。《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五款明确约定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对于何种损失属于因暴雨所致未作明确约定。此约定与第九条第五款约定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之内容,在理解上显然存在争议。本案中,保险车辆因暴雨致使发动机损坏,双方均无异议,暴雨致发动机进水而受损,原告既不存在故意,亦无法预料,应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且在系争保险条款争议时,争议条款可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