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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讨债围殴债务人 三同乡触刑律同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16 09:36:23


    本网讯(吴坦骏)  因债务人迟迟不能归还借款,恼羞成怒之下竟纠集同乡对债务人进行人身伤害,最后钱没要到,却因方式不当触犯刑律。近日,广西省凤山县法院以被告人钟云、古晓东、杨浦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间,凤山县人周某通过朋友向广西田东县人钟云借款5万元。钟云多次向周某追讨借款,周某均拖延未予偿还。2013年2月一天晚上,钟云纠集同乡古晓东、杨浦、莫方(另案处理)、刘承志(另案处理)等人连夜乘车从田东县来到凤山县,欲找周某索要借款。钟云告知古晓东等人“若周某不还钱,即殴打周某”。次日早8时许,钟云、古晓东、杨浦等人在周某租住的房屋处找到周某。双方就还款事宜发生争执,周某欲打电话,杨浦、莫方、刘承志见状便上前殴打周某,钟云、古晓东在门口观望。过程中杨浦叫钟云先到楼下启动汽车等候,其与莫方、刘承志继续殴打周某。周某挣脱逃到床边,古晓东见状即冲过去朝周某胸部猛踢一脚,周某倒地,刘承志等人上前继续殴打周某。此时,周某的妻子和房东来到现场,杨浦、古晓东等人快速下楼与钟云一起逃离现场。

    事发后,受害人经凤山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第6肋骨骨质断裂,断端错位。凤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受害人周某左胸部的损伤达轻伤。钟云、古晓东、杨浦的亲属代三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10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云、古晓东、杨浦因借款纠纷,对他人实施殴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钟云纠集被告人古晓东、杨浦等人,被告人古晓东、杨浦积极对受害人周某实施殴打,三被告人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钟云、古晓东、杨浦能如实供述其殴打他人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云、古晓东、杨浦的亲属代三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云、古晓东、杨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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