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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伤他人 青年男子获刑2年9个月
发布时间:2013-10-12 10:44:22
本网讯(廖长春) 10月9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被告人范晓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2011年3月31日17时许,吴良明经营的洗车场的员工因故与“龙湖帮”的人在洗车场发生斗殴,双方均有人受伤。之后吴良明在一网吧门口的楼梯处亦被“龙湖帮”的人殴打,被告人范晓辉与他人等人闻讯赶来询问情况,吴良明便告知事情的经过。当日19时许,在得知“龙湖帮”受伤人员在医院救治后,被告人范晓辉伙同“大头”、“小微”、“海兵”等10余人携带砍刀前往医院对“龙湖帮”的人进行报复。当被告人范晓辉等人到达医院门口时,遇到去医院看望对方受伤人员的肖辉林等人,遂持刀追砍,在医院旁边的食杂店内将肖辉林砍成轻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晓辉目无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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