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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购买无牌摩托车 父亲疑是赃车殴打卖主
发布时间:2013-10-09 14:02:46
本网讯(陆志强) 由于儿子向他人购买了一辆无牌无证的摩托车,就无端怀疑车辆属于盗来的车辆,在要求卖主退钱无效后与卖主发生争执中三次殴打卖主致轻微伤。10月8日,被告黄有绩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赔偿原告罗占胜经济损失3214.93元。 今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黄有绩因怀疑原告罗占胜卖给其儿子黄东凌的一辆无牌无证摩托车属于被盗车辆,要求原告罗占胜退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黄有绩挥拳朝原告黄占胜脸部打了一拳,原告黄占胜倒地后起身还手,双方相互殴打,之后被告黄有绩就回到店里拿了一根铁管,追上原告黄占胜后用铁管打原告黄占胜,后经周围群众劝阻,原告黄占胜逃到附近的“完美空间发廊”内躲藏,被告黄有绩又冲进该发廊内,持铁管继续击打原告的臀部和背部,直至周围群众拉开。该事件经田阳县公安局玉凤镇派出所处理,被告黄有绩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原告黄占胜受伤后,被送至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经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住院期间,原告黄占胜花费医疗费为2605元,门诊治疗费为1096.50元,共计3701.50元。今年7月9日,原告黄占胜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有绩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236.28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因摩托车买卖一事发生争执,被告先打了原告,原告遂与被告相互殴打,经周围群众劝阻后,被告仍旧持铁管殴打原告两次,原告因此而受伤,造成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相互殴打,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依法确定由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承担30%民事责任。在厘清原告的实际损失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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