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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高速路上要求下车被拒绝殴打司机领刑
发布时间:2013-09-22 14:46:07


    本网讯(黄赫思)  两乘客缺乏安全意识,竟在高速公路上要求下车步行返回,被司机拒绝后殴打司机,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二审案件,被告人陈奕群、李恒年被以故意伤害罪定做处罚。

  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奕群、李恒年乘坐两名司机驾驶的一搭载乘客的大客车,从广西省百色市开往云南省昆明市。当汽车驶出百色东高速公路收费站3公里时,陈奕群、李恒年称有急事,要求在高速路上下车走回百色,被司机拒绝,双方因此争执并引发打斗。被告人陈奕群、李恒年分别从车上取了一把砍刀和一把铁锤殴打司机叶某明,其中陈奕群持刀砍打被害人叶某明的身体致其受伤,被害人叶某明在躲避过程中不慎跌下高速公路防护墙,被告人陈奕群、李恒年见状威胁司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明的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陈奕群、李恒年与被害人叶某明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书,由被告人陈奕群、李恒年一方赔偿被害人叶某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000元,被害人叶某明对被告人陈奕群、李恒年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陈奕群、李恒年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奕群、李恒年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陈奕群、李恒年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二人均是初犯,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均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故对被告人陈奕群、李恒年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陈奕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恒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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