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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挑逗女子被拒心生不满殴打旁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23 14:35:13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一男子因在公园看见一群男女青年一起喝酒聊天,本欲挑逗女青年但是被对方拒绝,该男子心理不平衡便纠集同伙寻衅打人,该男子最终把自己也送进了监狱。 2013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伟伙同黄祚源、黄锐、黄昆(另案处理)等人酒后窜到浦北县小江镇文昌塔公园,见到赵麟、赵慷等人与一帮女子在文昌塔下的水泥空地处喝酒聊天,心中不平衡,遂商量以找对方男子猜码(划拳)为借口意图招惹对方,并找机会挑逗对方女子。在找对方男子猜码被拒绝后,黄锐第一个冲上去用啤酒瓶砸向赵麟的头部,黄祚源、黄昆和被告人黄伟等人也上前帮忙,赵麟、赵慷上前劝架也一起被打,其中黄祚源、黄锐、黄伟三人都持啤酒瓶朝对方打,黄昆则用手殴打对方,造成赵麟头部、面部、背部受伤,赵慷右胸部受伤。经鉴定,赵麟所受伤为轻伤,赵慷所受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伟家属主动与被害人赵麟、赵慷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黄伟赔偿被害人赵麟、赵慷经济损失3000元,并已兑现,取得被害人赵麟、赵慷的谅解。 同时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失足,主要是因结交了社会上不良青年走上犯罪道路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伟为寻求刺激,酒后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成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黄伟是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伟失足,主要是因结交不良朋友所至,只要其加强学习改造,增强分辨是非能力,社会各方共同关心其成长,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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