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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伙同他人抢劫情侣 男子不思悔改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10-16 09:17:44


    本网讯(冯艳)  因为手头拮据,四名男子在深夜时分将罪恶的目光瞄准了一对情侣,一番“搜身”之后将他们的财物洗劫一空。如此肆意妄为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薛金邦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年仅27岁的薛金邦只有小学文化,因为过早地步入社会染上了不良嗜好。2005年11月,19岁的薛金邦因抢劫锒铛入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2月减刑刑满释放。出狱后的薛金邦仍然是无所事事,很快又萌生了抢钱的念头。2013年5月25日23时许,薛金邦提出抢钱的主意后,其哥们刘震、陈兵、包亮(三人均另案处理)当即跟随前往。当四人窜至县城的河堤边,看到一对男女坐在石凳上聊天。趁着四周无人之机,薛金邦等人围住坐在石凳上的梁某、苏某,持牛百叶尖刀进行威胁,对梁某进行搜身,抢得现金300元和一台黑色三星牌手机后逃离现场。被抢现金当晚即被分赃,薛金邦分得50元,被抢手机于5月28日由刘震和包亮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1528元。因涉嫌抢劫, 薛金邦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金邦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金邦提出犯意,并直接实施抢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给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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