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丽丽 黄奎) 梁永生是一名“90后”,小学毕业后就弃学在家,整日无所事事,不思进取,没事总喜欢游荡于市里,也无任何经济收入。梁永生觉得自己作为一个男的身上没点钱是不行的,于是就想到了抢劫。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梁永生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1月14日22时30分许,梁永生从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南宁百货”往“聚龙城”方向步行至中山路铁路桥附近,见朱秋琼携带一个挂包(被害人,女,时年29岁)独自同向行走,便心生歹念,尾随其后并靠近朱秋琼欲抢走朱秋琼身上的挂包。朱秋琼觉察梁永生的意图便转身往反方向跑,梁永生见状即从身后捂住朱秋琼的嘴巴,并强行将朱秋琼挂在身前的1个挂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45元、港币30元、越南币300元、价值人民币820元的HTC牌A310E型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400元的TWIN牌T90型手机1台、银行卡、身份证等)抢走。得手后,梁永生即逃离了现场。在确定没人追上来后,梁永生在石羊塘附近休息,结果被巡逻的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抢物品收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永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永生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梁永生提出其没有捂被害人的嘴巴及其辩护人提出梁永生在抢包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应只构成抢夺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梁永生使用捂嘴、搂抱等暴力手段抢包的该事实有被害人朱秋琼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梁永生的多次供述和被害人的伤情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梁永生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梁永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