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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沉迷上网深夜抢劫 沉痛思过终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10-15 09:19:39
本网讯(黄丽丽 王艺) 三未成年小伙因沉迷上网而无心读书,于是便辍学到社会上打工。由于学历低,在外面找工作的他们屡屡碰壁。为了弄到钱花,他们便密谋持刀抢劫路人。因3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 2013年3月16日22时许,宋民、莫华、蔡军业因无钱用便密谋去抢劫。之后,三人便携带2把砍刀和1条电棍驾驶一辆摩托车窜到贵港市城区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在贵港市达开高中往覃塘方向北环桥底下,见李纪顺等三人骑着一辆白色时代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路经此地,便上前拦住李纪顺等人,宋民、莫华分别举起1把砍刀、蔡军业则按住电棍发出“啪啪啪”的响声对李纪顺等人进行威胁。李纪顺等人因害怕而弃车逃跑。三人抢得该电动车后,便骑车逃离现场。逃至贵港市体育中心东面处时,宋民、莫华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绿源牌电动车发还被害人李纪顺。 2013年3月16日,蔡军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宋民的父母均是靠捕鱼为生,其还有三个姐姐均已工作,家庭经济尚可。被告人莫华出生于农民家庭,父母和一个大哥从事个体生意。被告人蔡军业的父母均是农民,还有一个弟弟在读书,家里主要靠母亲打工挣钱养家。三被告人均是因沉迷上网、贪玩而无心读书,以致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到社会上打工,后结伙作案直至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民、莫华、蔡军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民、莫华、蔡军业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民、莫华、蔡军业经事先密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持械威胁被害人,积极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民、莫华、蔡军业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军业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持械抢劫,应从重处罚。鉴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宋民、莫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对三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民、莫华、蔡军业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蔡军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对于三被告人作案用的砍刀二把、电棍一个,依法应予没收。关于被告人宋民、莫华、蔡军业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作案时均是未成年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军业的指定辩护人还提出蔡军业有自首情节,有法定从轻情节,经查,以上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结合所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被告人宋民、莫华、蔡军业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宋民、莫华、蔡军业因沉迷上网而无心读书,以致初中未毕业就早早辍学出到社会,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辨别是非能力和认知能力、抵制外来诱惑的能力都较差,加之家庭管教不到位,以致三人为不劳而获而结伙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希望三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宋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莫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蔡军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文未成年人宋民、莫华、蔡军业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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