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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6名学生因私怨抢劫同学财物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12 14:43:09
本网讯(王川 伍春艳) 10月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青少年抢劫案,被告人均系河池市技工学校学生,年龄最小的作案时仅15岁。6名学生因私人怨恨持刀劫取同学财物,均犯抢劫罪,其中被告人罗鹏、陈华、陈红、蓝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尤华、周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被害人罗某曾与尤华、罗鹏、陈华、陈红、蓝远是同学,尤华曾因怀疑罗某盗窃其财物而殴打了罗某。为此,2012年8月19日,被害人罗某及其表弟韩某等二十多人在广西南丹县吾隘镇向被告人尤华、罗鹏、陈华、蓝远强行索要了600元医药费。四被告人为此心生怨愤,商量回到金城江要抢回这600元钱。8月21日20时许,陈华发现被害人罗某及韩某在金城江汽车总站附近,便告知了尤华、罗鹏,而后又召集了陈红、蓝远以及同校的周胜寻找罗、韩二人。在步行街“八匹马”雕像旁发现罗某和韩某后,六被告人将两人围住,并搭出租车将该二人带到六圩镇一偏僻处,后韩某趁看守人员不注意时逃跑,罗某则被六被告人围住殴打,还用弹簧刀划伤罗某,罗某被迫交出身上的信用卡,并被逼问出密码,六被告人将卡内的现金1400院取出,除留100元给罗某做车费,其余赃款全部用于喝酒唱歌挥霍。 案后,六被告人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并赔偿给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鹏、陈华、陈红、蓝远、周胜、尤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持刀和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尤华、罗鹏、蓝远、陈华提起犯意并积极实施,被告人周胜、陈红积极实施,被告人尤华还用刀划伤被害人,六被告人均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尤华、周胜作案时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尤华持刀划伤被害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各被告人的亲属退出赃款及赔偿被害人罗宝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后,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亦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六被告人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六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深刻的认识,悔罪态度较为诚恳,对其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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