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匕首架在脖子上 俩少年抢劫出租司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10 16:46:32


    本网讯(罗超群)  10月10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敏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蒋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蒋敏、蒋勇系同村人,两少年平日游手好闲,经常开玩笑说去抢劫。2013年3月2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被告人蒋敏提出去抢劫,被告人蒋勇表示同意。两人商量抢劫对象时,被告人蒋勇提出抢劫出租车司机。于是两人准备好两把匕首,随即在路边乘坐周华驾驶的出租车,被告人蒋勇坐副驾驶座位,被告人蒋敏坐司机后面座位。周华驾车来到两被告指定的地点,停车后,被告人蒋敏拿出匕首从周华后面架在其脖子上,被告人蒋勇用匕首指着周华,要周华拿钱出来,周华共拿了710元钱出来交给被告人蒋勇。拿钱之后,被告人蒋勇又拿走出租车钥匙和周华的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13元),并将车钥匙丢在车旁后两人逃走。抢来的现金被告人蒋勇分得360元,被告人蒋敏分得350元。被告人蒋勇将抢来的华为牌手机交给其表弟蒋冲使用至案发。

    2013年5月6日,被告人蒋勇、蒋敏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敏、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持械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敏、蒋勇所起的主、次作用不明显,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蒋敏所起作用与被告人蒋勇相比相对较小。被告人蒋勇犯罪时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蒋勇、蒋敏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两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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