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滕树敏) 2013年10月10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夏何献抢劫一案,并以抢劫罪一审当庭判处被告人夏何献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夏何献和黄景书、黄明善(两人均已判刑)在凌云县人民医院门口相遇,夏何献便提议去抢劫,而黄景书和黄明善随即表示同意。后三人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当走至本县电信广场时,发现被害人罗安发,遂决定对其实施抢劫。先由黄明善上前逼问被害人索要烟钱,遭拒后,黄明善便抢走其手上拿着的一部至尊宝牌手机(价值270元)交给了夏何献。罗安发被抢后正欲离开,又被黄景书和夏何献追赶抓住,推拉按至附近公共厕所的墙壁上,黄景书还用手掐住罗安发的脖子,由黄明善和夏何献对其强行搜身,又抢走一部中兴牌手机(价值220元)和一个钱包(内有170多元人民币),由夏何献保管。后黄景书等三人用所抢得的100元购买毒品共同吸食,黄景书和黄明善各分得20元,被告人夏何献分得剩余的30多元及两部手机。随后,被告人夏何献将其中一部手机以50元抵价换得毒品吸食,并将另一部手机交由他人出卖得赃款100元。案发后,被告人夏何献逃往广东省打工,凌云县公安机关对其实施网上追逃,2013年8月4日,被告人夏何献在广东省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何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语言威胁等手段,伙同他人抢劫财物,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何献首先提起犯意,并在抢劫过程中共同实施抢劫行为,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