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但被告人曾勇强却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受罚。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曾勇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22时许,受被告人曾勇强之托,伍菊永(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曾勇强一起携带毒品氯胺酮从贵港市港北区巨星商都小区前往时光酒吧时,在该小区一楼楼梯处被公安民警捉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曾勇强身上缴获毒品氯胺酮128.5克,从伍菊永身上缴获被告人曾勇强交给其送去贵港市时光酒吧的毒品氯胺酮278.73克。后民警在被告人曾勇强租住的巨星商都F栋501号户内缴获氯胺酮净重698.8克。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碟子一个、卡片一张、吸管一根。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勇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勇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勇强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1106.03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属“其他毒品数量大”,应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到案后,被告人曾勇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涉案物品:碟子一个、卡片一张、吸管一根,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