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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同行降价促销战 三男子结伙伤人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14 09:20:47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同行是冤家,相互竞争是在所难免的。可本案的三男子认为同行老板降价促销出售导致其生意受损。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情急之下,将与他们有竞争关系的沈禄打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东因生意问题对被害人郑洪不满,继而在2013年4月24日晚20时许,张东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张楠冲入郑洪位于浦北县小江镇某某大街的格力空调店内,直接冲撞店内收银台,并与郑洪发生争执并多次推打。后张楠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江农及“颠三”(姓名不详,在逃)、“废五”(姓名不详,在逃),在双方争吵过程中,被害人沈禄出声帮郑洪论理,张东便指着沈禄说“打他”,并先冲上去殴打沈禄,被告人张楠、江农等人见状遂将被害人沈禄及郑洪推进铺面摆放空调的窄巷进行殴打,致使沈禄左耳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禄所受伤害为轻伤。 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禄、郑洪与被告人张东、张楠、江农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由被告人张东、张楠、江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禄经济损失49400元,后续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超出49400元部分要继续向被告人张东、张楠、江农追索。2、由被告人张东、张楠、江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洪经济损失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东、张楠、江农结伙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东、张楠、江农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宁凯提出被告人张东有自首情节,经查,本案立案的时间是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张东是经公安机关传唤于当天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即犯罪以后没有自动投案,故对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东、张楠、江农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东、张楠、江农赔偿了被害人沈禄、郑洪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东、张楠、江农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张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被告人江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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