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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哥们“义气”伤人赔了13万还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12 13:48:11
本网讯(陆志强) 赶圩见到同屯好友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吵架,害怕好友吃亏,就召集人去围打,致使他人受重伤。近日,被告人黄根、滕云辉虽然和其朋友主动赔偿伤者经济损失135000元外,他们俩还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黄根、滕云辉二人到田阳县百育镇街上赶圩,看到本屯的好朋友黄干、罗振华在百育镇供销社门前和崔拾争吵,因害怕朋友吃亏,为了哥们义气,即召集巴僚屯、东帮屯的约20个男青年过去围住崔拾。黄干、罗振华见崔拾拿出一把牛角刀,即对黄根、滕云辉及罗梁谷等人喊“做他”、“做他”。罗梁谷听到“做他”、“做他”后,即拿一把砍刀朝崔拾身上砍,被告人黄根、滕云辉以及黄干、罗振华、罗梁谷等人也一拥而上,对崔拾进行殴打。崔拾被打后朝供销社对面逃跑,跌倒在凌记粉店前。被告人黄根、滕云辉和黄干、罗振华等约20人即持砍刀、铁铲、钢管、木棍等追上去,继续殴打崔拾,将崔拾打伤后逃离现场。经医院诊断:崔拾全身多处刀伤;失血性休克;腹部闭合性损伤。经法医鉴定,崔拾的伤属重伤。 崔拾受伤后,共到医院住院治疗23天,花去医疗费23856.60元。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根、滕云辉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被告人黄根、滕云辉与其朋友黄干、罗振华、罗梁谷、凌强、李庆达等人主动赔偿给受害人崔拾经济损失共计13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根、滕云辉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根、滕云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根、滕云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村屯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适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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