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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砸车打人后欲花钱赔偿免刑仍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0-12 09:31:09


    本网讯(莫小辉)  在农村的节会上,一男子与他人发生纠纷,不是心平气和处理,而是纠集同伙打人还砸车,致使被害人车辆经济损失7千多元和一人轻伤的后果。案发后,砸车打人的男子想通过赔偿被害人车辆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等损失来免除刑事处罚,最终该男子被依法判决有罪,但根据相关规定在量刑上予以考虑。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砸车打人案件,判决被告人谢常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7月24日,谢识华驾驶长安之星面包车、谢识耀驾驶本田之豹助力车到富川瑶族自治县朝东镇油草村过节。14时许,谢识华、谢识耀驾车出到油草村边公路上时,被告人谢常春以被谢识华的车撞了为由,将谢识华的车拦停,并用手将谢识华车的一块玻璃打烂。随后被告人谢常春伙同唐巨华、周德体、陈永川(均另案处理)对谢识华围殴。谢识耀前来帮谢识华时,也被谢常春、周德体、唐巨华、陈永川等人殴打,谢识耀的右手背被陈永川用木棒打了一下,致使谢识耀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谢识耀的伤情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谢识华和谢识耀被打跑后,被告人谢常春又伙同唐巨华、周德体、陈永川等人持木棒、水泥砖、钢水管、刀具等将谢识华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和谢识耀的本田之豹助力车毁坏,损失折合人民币7076元。同年12月3日,被告人谢常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发后,唐巨华通过家属赔偿俩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被害人谢识华受伤后共花费医药费人民币556.1元,被害人谢识耀共花费医药费人民币504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谢常春通过亲属与被害人谢识华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谢常春一次性赔偿谢识华人身及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20 000元,谢识华申请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谢常春一切法律责任。谢常春通过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谢识耀医药费和被毁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73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常春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常春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起因,被害方也有一般过错,可对被告人谢常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常春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谢识华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常春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常春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考虑被告人谢常春犯罪情节较轻,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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