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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为父报复伤人 因有前科再次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08 15:12:55


    本网讯(毛亚丙)  一糊涂男子因为父亲与他人之间的矛盾出手伤人。为此,广西在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华鹏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8月23日晚,被告人李华鹏和同村的李华耀等人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夏日KTV酒吧包厢内喝酒,在喝酒过程中,被告人李华鹏和李华耀因两家长辈积累的矛盾发生争吵,继而被告人李华鹏用一啤酒瓶砸伤李华耀头部。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华耀的伤情为轻伤。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李华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华鹏家属已和被害人李华耀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人民币1千元,被害人对李华鹏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李华鹏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华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华鹏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属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华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华鹏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民间纠纷引发,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华鹏犯罪情节较轻,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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