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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矿源炸药木棍齐上阵闹出人命 主犯逃亡3年落网
发布时间:2013-10-10 09:31:01
本网讯(刘亮) 因采矿时与他人矿洞相通,双方为争夺矿产资源炸药木棍齐上阵大打出手闹出人命。近日, 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友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李友德伙同李明灿、刘直刚(此二人另案处理)在靖西县湖润镇新群村上卜屯南山脚下合伙挖的矿洞与贵州省水城县周顺学、周顺武、周恩林等人合伙挖的矿洞相通,为了争夺矿资源而引发矛盾。 2008年4月1日下午15时许,周恩林、周顺学、周其友等人为了解决此事,要到山上工棚找李友德、刘直刚、李明灿三人。李友德、刘直刚、李明灿准备长木柄的杀猪刀、炸药包在工棚等候。 当周恩林、周其友等人走到将近工棚时,刘直刚引爆炸药包并扔向周恩林和周其友,周恩林继续上到工棚附近时,被告人李友德和刘直刚、李明灿持木棍击打周恩林头部、腿部及身体致其受伤倒地,周其友见状就背周恩林下山,李友德、刘直刚、李明灿继续追赶,周其友被迫丢弃周恩林在路边只身逃跑。 周恩林后来舒醒,还自己起来往己方住处走了一段路。后周顺学、周其友等人将周恩林送到湖润镇卫生院治疗,因伤势严重转靖西县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周恩林于2008年4月4日6时许死亡。 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证实死者周恩林受伤为钝器伤,其中头部损伤严重,脑组织挫伤,死者周恩林系钝器打击所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友德与刘直刚、李明灿潜逃。后李友德于2011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告人李友德与同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友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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