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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刀捅人重伤 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仍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09 14:14:06


    本网讯(王莉 梁法贵)  一男子与他人发生争吵时用弹簧刀将对方捅致重伤,经鉴定,该男子在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仍需负刑事法律责任。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志海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3年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志海在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一铺面门口处因小事与梁东发生争吵并打起来,在争打过程中被告人刘志海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梁东的头部、颈部等地方捅伤。经鉴定,梁东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刘志海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同日17时许,被告人刘志海在其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志海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海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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