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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收保护费500元获刑3年2个月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3-10-09 10:43:58


    本网讯(苏倩 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一“80后”因没有钱玩乐,就与同伴一起,持刀去木材加工场胁迫民工,收取了500元保护费,岂料这500元保护费竟换来了3年2个月的牢狱和3000元的罚金。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抢劫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陆道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6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陆道波和李剑、黄任忠、韦炳立因没有钱,便商量到南丹县六寨镇军华木材加工厂收取保护费。后四人携带刀具到军华木材加工厂办公室,见民工许志平等人在下象棋,黄任忠便以有木材卖为由喊老板出来,许志平则要求有木材就拉进厂里来。黄任忠见状走出办公室,随后陆道波和李剑每人各持一把刀冲进办公室,以“你们为什么打我兄弟”为借口,威胁许志平等人,后黄任忠、韦炳立也进到办公室内,要求许志平等人给钱吃夜宵,许志平被迫给了五百元钱给李剑。陆道波等人抢得钱后,在六寨街租了一辆两轮摩托车到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吃夜宵喝酒进行挥霍。另查明,被告人陆道波于2011年12月5日到南丹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道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刀具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道波持刀冲进办公室内威胁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受胁迫不敢反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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