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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145元 换刑5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13-10-09 10:49:01
本网讯(舒岷) 10月8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果青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3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果青搭乘被害人肖新军的出租电动三轮车至一偏避路段时,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肖新军交出身上的钱物,肖新军见状便从口袋中掏出了15元人民币递给陈果青,陈果青嫌钱少于是对肖新军进行搜身,在搜得人民币130元之后,才让肖新军离开。陈果青从肖新军身上共抢得人民币145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果青于1995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6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宜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1999年3月25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4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果青自愿认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果青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果青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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