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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抢劫加偷盗毒蛇170余斤 三窃贼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09 10:51:20
本网讯(黄仲胜 胡献) 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海富、杨奕常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杨永强犯盗窃罪,判处三名被告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杨海富、杨奕常伙同韦国登(另案处理)、黄汉伟(在逃)经密谋并事先踩点后,携带透明胶、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租来的车牌号码为桂RA5367蓝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窜到贵港市覃塘区被害人闭老板经营的养蛇场,翻墙进入养蛇场内,被告人杨海富、杨奕常伙同韦国登、黄汉伟共同动手用透明胶、电线等工具,将被害人闭老板捆绑、控制后,由被告人杨奕常看守,被告人杨海富伙同韦国登动手抓蛇,并抢走被害人闭老板的步步高手机一台、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40元和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价值人民币15960元的眼镜蛇58.8市斤和水律蛇52.6市斤。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20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5500元。 2012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海富、杨永强、杨奕常经密谋并事先踩点后,驾驶租来的车牌号码为桂RA5367蓝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窜到贵港市覃塘区被害人戚老板的养蛇场,由被告人杨奕常在外看风,被告人杨海富、杨永强翻墙进入养蛇场内,盗走受害人戚老板价值人民币8680元的水律蛇59.9市斤,后将水律蛇以人民币7487元的价格卖给玉升云,每人分得人民币2200元,其余共同开支完毕。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告人杨永强、杨奕常分得的赃款人民币2200元、1100元,并已退回给受害人戚老板。另查明,被告人杨海富所分得赃款人民币7700元,用于归还赌债。被告人杨奕常将抢劫所得的被害人闭老板的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40元占为已有。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海富、杨奕常分别于2012年10月8日、2013年2月21日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700元、6740元。被告人杨永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海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28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手套、透明胶、电线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富、杨奕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海富、杨奕常、杨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海富、杨奕常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杨永强犯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海富、杨奕常属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海富、杨奕常实施抢劫的涉案金额为16100元,属数额巨大,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杨海富、杨奕常、杨永强实施盗窃的涉案的金额为8680元,属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杨永强曾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海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杨海富、杨奕常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杨奕常的作用比被告人杨海富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海富、杨永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杨永强的作用比被告人杨海富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奕常负责看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杨海富、杨奕常、杨永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杨海富、杨奕常分别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700元、6740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海富的辩护人秦锦涛提出,被告人杨海富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是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对其提出被告人杨海富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盗窃犯罪的涉案金额应为“数额较大”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法院不予采纳。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手套、透明胶、电线一批,依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杨海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杨奕常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永强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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