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艳 黎东东) 十六七岁本来的如花的年纪,却因过早踏上社会而染上了睚眦必报的“霸气”。一场无理取闹的“报仇”闹剧,将几名花季少年送进了牢房。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凡、沈伟、黄鸿林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二个月和十一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7月4日晚上,浦北县某镇的赵凡、沈伟、黄鸿林、孙逸海、孙逸成、魏卓等人在孙逸成家喝酒,酒席散后来到沈伟家闲聊。这时魏卓告诉赵凡等人刚才他在开车的时候看见有4个人坐一辆电动车,车上的人眼睛一直盯着他,可能是想打他。说完后魏卓就离开了。熟料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孙逸成声称他在某村也被打过,刚才魏卓说的路上碰到的那4个人操的口音就是那个村子的。仗着酒劲,赵凡、沈伟、黄鸿林、孙逸海、孙逸成等人竟提议去“教训”那些外乡人。赵凡回到自己的房间拿出一把长约50厘米的“开山刀”和一把长约40厘米的“尼泊尔”弯刀,其与孙逸成各拿一把。黄鸿林拿了一把柴刀,孙逸海则拿了根约2米长的白色塑料水管。其五人步行一段路之后,便看到4个人驾驶电动车迎面而来。只见赵凡、沈伟、黄鸿林、孙逸海、孙逸成几人挥动着手上的刀和塑料水管上去将他们拦停下来,并用刀的侧面、塑料水管和手脚殴打四被害人,随后搜身抢走被害人文某的7元现金,又抢走了文某的电动车。一个星期后,赵凡和孙逸海将抢来的电动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丁某,所得赃款被五人挥霍一空。公安机关已将该车追缴归还文某。经鉴定,被抢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17元。案发后,沈伟、赵凡分别于2012年10月25日、2012年12月20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黄鸿林于2012年12月10日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凡、沈伟、黄鸿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本案中三被告人与孙逸海、孙逸成一开始意图教训四被害人,五人轮流持刀对四被害人实施威胁、并用塑料水管和手脚对四被害人实施殴打,之后对四被害人进行搜身抢得7元钱和以借车的名义抢走电动车。在案证据有被害人文某、陈某和文某某的陈述均可以证实被害人在受到暴力殴打的情况下不敢反抗,被迫将车钥匙交给被告人赵凡。三被告人的供述与非同案犯孙逸海的证言也证实抢车时三被告人均在场。因此三被告人是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从四被害人手中抢走7元钱和一辆电动车。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犯罪,结伙持刀抢劫四被害人,均是积极参与者,是主犯,对主犯应该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伟、黄鸿林在主犯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凡、沈伟、黄鸿林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鸿林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凡、沈伟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决定被告人赵凡、沈伟、黄鸿林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凡、沈伟、黄鸿林失足,主要是贪玩和结交不良朋友所致,只要其加强学习,积极改造,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