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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陷“捡现金”骗局被四嫌疑人抢走3.3万
发布时间:2013-10-09 09:33:52


    本网讯(黄赫思)  广西百色四名犯罪嫌疑人经合谋,采用“掉钱”的方式,诱骗行人至偏僻处抢劫财物,造成恶劣影响。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判处三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年不等。

  被告人周富宁、黄海、徐立新伙同同案人“哥华”(在逃)事先通谋,于2010年11月,驾驶2辆两轮摩托车窜至百色市城东路与火车站进站大道交界处,见被害人陆南舟正在公车站候车,遂由黄海装扮成“候车人”上前与陆南舟搭讪,后由徐立新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周富宁假装经过此处,故意掉下一包用透明薄膜包装的“钱”。黄海将该包“钱”捡起后提出与被害人陆南舟平分,诱骗陆南舟至附近偏僻处“分钱”。而在一旁观察的周富宁、徐立新、同案人“哥华”则驾驶摩托车尾随至该偏僻处附近,同案人“哥华”在摩托车上接应,徐立新驾驶摩托车载周富宁上前,周富宁以被告人黄海和被害人陆南舟捡到其丢失的1包“钱”为由,要求他们交出身上的钱让其检查。黄海当即拿出人民币400元让周富宁检查,又鼓动被害人陆南舟拿出身上的钱让被告人周富宁检查,陆南舟无奈从身上拿出现金人民币3000元给被告人周富宁检查,被告人周富宁检查后,将该笔现金交给被告人黄海,被告人黄海接过该笔现金后即采用“掉包”的方法,将一包旧报纸塞到陆南舟的腰带处。被告人周富宁又动手要对陆南舟进行搜身,遭陆南舟拒绝并当场识破上述骗局。但周富宁仍对被害人陆南舟进行殴打并强行搜出被害人陆南舟身上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后准备坐上同案人“哥华”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陆南舟追上前,遭被告人黄海阻拦。当被告人周富宁坐上同案人“哥华”驾驶的摩托车时,陆南舟追上前并拔掉同案人“哥华”驾驶的摩托车钥匙。被告人黄海则拿石块扔向被害人陆南舟,将被害人陆南舟逼退。后被告人周富宁坐上被告人徐立新驾驶的摩托车、被告人黄海坐上同案人“哥华”驾驶的摩托车,均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富宁、黄海、徐立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周富宁、黄海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虽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立新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周富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立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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