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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竣工使用十来年未付工程款 企业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10-10 17:21:26


    本网讯(王川 韦京辰)  一般而言,房屋竣工之后都会通过结算给予施工方相应的工程款,但是一企业却在使用房屋10多年后仍未支付工程款,因而被施工方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之后,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中归纳出争议焦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了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99320.3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昌盛集团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三桥营业楼工程,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于2002年竣工,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后于当年交付使用。三桥营业楼已投入使用10年多,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尚欠104425.66元未清偿。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进行书面邮件往来,追索被拖欠的工程款,但是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尚未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104425.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对于昌盛集团的起诉,被告河池市莱利公司作出如下答辩:经被告核对已付工程款单据,证实被告实欠原告工程款99320.3元,与原告诉请答辩人支付工程款104425.66元,误差5105.36元;被告未付工程款因原告承建被告的工程分两处,一是三桥营业楼工程,二是宿舍楼工程,由于原告承建的水洞宿舍楼工程在住户没有入住就发现屋顶漏水,存在质量问题,多年来双方一直在协商解决。为此,本案需与原告诉请支付宿舍楼工程款一案一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对原告承建其三桥营业楼工程完工、质量合格、已结算的工程款总额无异议,且被告已经核实实欠原告工程款为99320.3元。由于该工程款在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债的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清偿上述债务,理由充分。被告认为应将本案与原告诉请支付水宿舍楼工程款一案一并处理,但两案并无关联,故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案件情况,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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