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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3-10-08 11:40:49


    本网讯(刘飞)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纠纷案,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表示及时搬离租赁房屋,顺利化解了双方矛盾,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8月,原告枣庄市山亭区某单位对外出租其一楼门市房,被告王明军(化名)承租了四间门市房用于对外经营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门市房屋每月每间7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如不按时交纳租金,出租人有将租赁门市上锁,停止承租人营业。出租人如需使用出租房屋,提前一个月向承租人提出,承租人必须搬离腾房。2011年10月,经原告同意,被告投资3万元余元对承租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更换了门窗。

    今年4月,原告需要使用出租的门市房,其提前一个月向被告进行了通知。被告考虑到目前正处于生意旺季,且自己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修,现解除合同后会给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原告延迟六个月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部分经济补偿,其要求遭到了原告的拒绝,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必须在通知期限内腾房。

    被告王明军见原告态度坚决,想到自己的生意不但将要受到较大损失,而且自己投资装修房屋也没有经济补偿,一气之下,他也坚决不同意腾房子。原告见被告未能如期腾房,便停止了供水和供电,被告以严重影响其经营生意为由,多次到原告单位吵闹,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今年8月,原告见腾房无望,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立即搬出租赁的房屋,支付拖欠租金9000元及水电费。

    承办此案的法官在了解了事情真相后,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法官分头给原、被告做思想工作。调解时,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着手,耐心的讲解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对原、被告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希望双方能通过换位思考方式、从和睦相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纠纷。经承办法官耐心开导,双方对立情绪慢慢消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各自行为的欠妥之处,互相致歉,并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被告王明军在15日内腾空承租房屋,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水电费,并承担诉讼费。

    在法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一场持续多月的租赁合同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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