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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冲上公交站台撞倒两人 肇事司机负全责
发布时间:2013-09-12 14:58:05


    本网讯(王莉 黄莉莉)  一男子在驾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冲上公交车站台,致使一名正在站台候车的女教师受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应赔偿原告邓巧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6491.72元。

    2012年8月10日14时05分,被告陈少雄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陈勇宇的小型轿车沿贵港市江南大道北侧机动车道自东往西行驶,至贵港市江南大道港南公安分局路段公交站台时,被告陈少雄左转弯,欲通过江南大道南侧隔离花带缺口,进入道路南侧,被告陈少雄驾车操作不当,导致小型轿车失控驶上公交站台碰撞在该公交站台上候车的原告邓巧祯及梁定武,造成梁定武、原告邓巧祯受伤及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认定陈少雄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梁定武、原告邓巧祯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广西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实际住院治疗期间从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止,住院天数为67天。原告住院期间有护理人员一名。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3、感冒。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适当加强营养,定期复查。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9879.20 2、护理费3511.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8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27370.92元。被告保险公司已对被告陈勇宇理赔了19879.20元用于支付原告医疗费。被告陈少雄、陈勇宇还支付原告赔偿款3000元。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2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自2011年9月29日0时起至2012年9月28日24时止。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9370.92元。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原告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陈少雄承担,因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中先予赔偿,即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3511.72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5811.72元,对超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的13559.2元,应由被告陈少雄承担,扣减被告陈少雄已支付原告的赔偿3000元,被告陈少雄尚需承担10559.2元,因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200000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陈少雄应承担的10559.2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总额为26370.92元,扣减被告保险公司已赔偿的医疗费19879.20元,被告保险公司尚需支付6491.72元。综上所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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