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代理人持空白委托书卖房 房被开发商卖他人
发布时间:2013-09-24 10:32:08
本网讯(张爽) 为了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让妻儿安居乐业,王明费尽心力,倾其所有,却最终陷入纠纷之中。近日,徐州鼓楼法院审结一起因收款人持空白委托书收取买房人购房款,开发商却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房产纠纷案件。 2011年9月,王明来到房屋中介寻找房源,经中介公司推荐,王明(化名)看中了一套小户型,总价适中的房子。中介热情地联系了房源提供者李军,在与王明交谈后,李军告知王明他是受开发公司委托卖房,经过几次商谈双方谈妥了房屋价格,李军随后收取了王明50000元购房款,并带着王明来到开发公司缴纳了20000元定金,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订购单》。随后,王明按照订购单的约定分多次向李军支付了剩余房款。2006年底,王明搬入房屋居住,但经多次找到开发公司和李军催办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对方均未答复。期间,出于担心王明私下找过李军,询问李军是否有权出售房子,是不是房子有什么问题所以迟迟无法办证,李军随即拿出一份带有开发公司公章的空白委托书,并声称有这个委托书就保证能拿到房子,然后将委托书收回,看过委托书,王明一颗悬着的心总算放下了。 岂料,2012年5月,案外人张刚拿着房子的房产证找到王明,并称开发公司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他,王明无奈之下只得搬出房屋,并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军持有盖有开发公司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尽管是在王明付款完毕后才出示,但王明作为外部第三人,其见到李军持有的空白委托书,足以有理由相信李军此前陈述的其有权代收购房款的情况属实,并且没有证据证明王明知晓李军事实上有没有代理权,也即没有证据证明王明系恶意。因此,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开发公司承担。至于开发公司与李军之间是否存在授权代收购房款、开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应否向李军追偿等争议,应由当事人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由开发公司返还王明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