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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两车相撞致人死亡 法院判赔1.4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09-29 09:12:34


    本网讯(蔡军如)  两男子各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且均未投保交强险,在行驶中同向相撞致一方死亡,后死者家属将肇事者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0414元。近日,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汤先云赔偿原告张兰英因卓林生死亡的丧葬费17027.5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40946.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87974.23元的15%,计28196.13元,减除原告张兰英已经得到的14000元,余14196.1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张兰英的其余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13时许,卓林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下称甲车)并后载一中年妇女沿株铁公路往黄茅街方向行驶。13时20分许,行至黄茅镇永安村庙树组路段(当时行驶于公路右侧)与同向在其前方行驶由被告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下称乙车,没有投保交强险)追尾相撞,甲车前冲一段距离后与卓林生及乘客一道倒于公路中央,乙车前冲更远一段距离后与被告一道倒于公路左侧边缘,造成两车损坏以及卓林生和被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即,卓林生被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后万载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卓林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万载交警给付原告卓林生的丧葬费14000元。死者卓林生系原告第五子,1971年5月28日出生,农业户籍,生前未曾婚育。原告共生育10个子女,其中一女先于卓林生死亡,尚有8个子女健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可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相关理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3、行为人过错;4、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卓林生死亡,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被告的无证驾驶行为虽然并不必然引起事故的发生,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是具有引起事故发生的高度可能性,由于其他原因(卓林生的行为)的介入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预见自己无证驾驶行为的危害性而没有预见,存在过错;被告的无证驾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具有违法性。因此,被告的无证驾驶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为承担15%。需要明确的是,被告的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原告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现原告于诉讼请求中明确放弃,系合法行使处分权,应予以认可。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在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未请求投保义务人(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或原告于诉讼请求中明确放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一般不予主动确定原告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法院会按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及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被告方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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