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山路坡陡货车后滑致人受伤 保险公司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3-09-23 09:55:56


    本网讯(李聘亮)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财保丰城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熊军造成原告陈晓珍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付给原告陈晓珍交强险120000元,商业险127261.28元

    2012年9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熊军驾驶大型货车从丰城市荷湖乡往丰城市荷湖乡玉华山方向行驶,途径丰城市荷湖乡玉华山附近路段时因山路坡陡,由于货车满载货物而产生后滑与在路旁垫石头的原告陈晓珍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晓珍、被告熊军两人受伤、机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受伤后原告陈晓珍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2012年9月12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熊军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晓珍不承担事故责任。2013年2月18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报告书确认原告陈晓珍:1、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1处,十级伤残1处;2、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取内固定费)7500元;3、评定其休息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郑元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熊军,双方系车辆挂靠关系。该车在被告中财保丰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3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陈晓珍系非农业家庭户口。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晓珍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熊军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郑元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对被告熊军造成原告陈晓珍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财保丰城公司应当依照交强险的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熊军造成原告陈晓珍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