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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狩猎“发烧友”自制猎枪三支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3-10-08 11:25:32


    本网讯(刘亮)  广西凌云县农民劳甫成,已近花甲之年,但身体硬朗,喜欢进山打猎,不仅购买猎枪,还自己动手制造猎枪,不料这一爱好已经触犯刑律。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劳甫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劳甫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2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凌云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劳甫成家中进行依法搜查,从劳甫成家中搜出长砂枪六支和少量弹药,以及用于制造枪支的电焊机、钢管、钢锯等物。其中三支砂抢是劳甫成于2010年前与他人购买、两支是劳甫成于2010年间在自家自制而得、一支是劳甫成于2012年3月间用打钉机改装制造得来,总共六支砂抢,平时均用于打猎。经鉴定:劳甫成非法制造和持有的长砂枪均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现六支长砂枪及火药等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劳甫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长砂枪三支,非法持有长砂枪三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劳甫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为了打猎,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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