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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 隆林一男子被判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13-09-22 09:34:29


    本网讯(通讯员吕德芳)  枪患对于社会治安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枪支弹药是国家管制物品,严禁非法持有、制造或买卖。9月17日,被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15时许,隆林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杨兰(化名)非法持有一支长砂枪和火药、铁砂、铜炮等违禁物品,后该枪支已被公安机关该依法扣押。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兰非法持有的长砂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兰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兰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兰能当庭认罪,依法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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