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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土地纠纷非法持有枪支被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3-08-14 09:29:24


    本网讯(谭金玉)  8月12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判决被告人李闵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闵因与他人存在土地纠纷而觉得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于2013年2月份,向他人借得1支自制火药枪存放于家中。5月26日公安民警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在李闵家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自制火药枪。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质鉴定所鉴定,李闵持有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闵主观上有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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