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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疏于看管致公马打架致死如何分摊责任?
作者: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 罗昌明   发布时间:2013-09-05 11:56:47


    【案情】

    2012年7月29日,吴乐又像往常一样让放假在家的儿子吴过(11岁)将其饲养的一匹黑公马牵往看牛坪(地名)放牧,当路过万家坡(地名)时,刚好遇见杨中家的一匹黄公马在路边坡上吃草,马主人杨中不在,两匹公马一相遇,烈性大发,互相踢打、撕咬起来,吴过试图制止无果,赶忙跑回家叫大人,当吴乐和杨中赶来时,刚好看见黄公马被块头较大的黑公马踢打下了路坎下面,黑公马正得意的在路上嘶鸣,两人下到路坎下一看,黄公马已被摔死了。当日杨中将死马出售得款500元。随后,杨中越想越不舒服,自己的马在市场上至少能卖2500元,现在只卖得死马500元,太亏了,这一切都是吴乐家的马造成的,随找吴乐理论,要求吴乐赔偿损失2000元,可吴乐却说,对于杨中马匹打架致死损失2000元是事实的,但是你的马打架打不赢死了,又不是我弄死的,凭什么我给赔钱。双方不欢而散。随后杨中诉至法院,要求吴乐赔偿损失2000元。

    【分岐】

    该案在处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吴乐已对马匹尽到正常看管义务,两马打架属于意外,动物世界是优胜劣汰,本案当中也不存在第三人人为制造让马打架的情形,因此应判决驳回杨中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马匹打架虽然属于意外事件,但是作为饲养人的杨中、吴乐在放牧过程中,双方都明知公马脾气暴躁,容易打架,一个放在山坡不在场看护,一个让小孩看管,双方都没有尽到注意看管的义务,双方都存在过错,应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吴乐、杨中各自承担马匹损失的一半,即由吴乐承担赔偿1000元的马匹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吴乐让其年仅十一岁的儿子独自牵马去放牧,而杨中将马放于牧场后就不在场看护,应该认定双方都没有尽到看管的责任,都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分割人的民事责任。”因此,本案当中,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吴乐、杨中各自承担马匹损失的一半是最佳的处理结果。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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