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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货车压残女童脚 司机负主责赔八成
发布时间:2013-09-04 14:12:48


    本网讯(王莉 邓凤明)  一女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轮压右脚致十级伤残。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支公司应赔偿原告梁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650.93元(不包括被告梁江明已经支付的28770元)。

  2012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梁江明驾驶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震华村委(北)往桥圩街(南)方向行驶,原告梁灿徒步对向而来。于上述时间至港南区桥圩镇震华纸厂路段时,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前轮压到原告梁灿的右脚,造成原告梁灿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梁江明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梁灿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右小腿、右足背皮肤撕脱伤;2、右足第3跖骨骨折。期间用去门诊治疗费694.50元,2013年2月2日出院,共住院113天,住院治疗费25917元。原告住院期间有两名护理人员护理,出院医嘱建议全休半年。2013年2月24日,原告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属拾级伤残。此次鉴定,原告用去鉴定费700元、出诊费300元,合计1000元。

  另查明,原告梁灿的父亲梁权汉及母亲刘海英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梁江明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均从2012年4月29日0时起至2013年4月28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不计免赔100000元。参照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52647.23元。被告被告梁江明已支付原告28770元。原告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52647.23元。因本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由被告被告梁江明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以5000元为宜。因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6515.73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0000元,以上合计36515.73元。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16131.50元,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合原告与被告梁江明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应由双方按8 :2的责任比例分担为宜,即由被告梁江明负担12905.2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因为被告梁江明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被告梁江明负担12905.2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扣除被告梁江明已经支付的28770元,被告保险公司尚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650.93元。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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