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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清除机器障碍时遭通电致残索赔1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09-04 09:45:48
本网讯(罗翠航)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保安村的韦民停电清理卡住机器的石块,而工友见机器不动,便开闸通电,其右手被机器卡住受伤致四级伤残。后韦民将工友和老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7万多元。9月4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调解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被告林冬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百兰六合村经营那便沙场,雇请村民韦民、黄喜在沙场工作。2011年7月29日,原告韦民在工作中发现运送带转轮被石头卡住,便关掉电源去清理机器中的石块。被告黄喜见机器不动,便开闸接通电源重新开机,致使原告韦民右手被机器卡住而受伤。当天,原告即被送往百色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肘关节开放性损伤;2、右上肢软组织裂伤;3、右桡神经损伤及部分缺失;4、右肱骨下段慢性骨髓炎。原告住院治疗至2012年2月21出院,花费医药费26528.47元,其中被告林冬垫付12000元。经鉴定,韦民被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等级。 广西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韦民和被告黄喜是被告林冬的雇员,在被告林冬经营的沙场从事生产活动。原告韦民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机器的输送带转轮被石块卡住,其关掉电源再对机器进行检修已经尽到安全生产的职责,原告韦民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被告黄喜见机器不运转,在没有确认是否有人在检修机器的情况下,便开闸接通电源开机,导致在检修中的原告韦保受伤,被告黄喜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被告黄喜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原告韦保民人身损害,其应与雇主被告林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韦民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26528.47元、 73234元等共计137635.53元。遂判决,由被告林冬赔偿原告韦民经济损失人民币137635.53元,扣除被告林冬已付人民币12000元,被告林冬还应付原告韦民人民币125635.53元,被告黄喜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林冬不服上诉。二审法官经多次细心做思想工作,分析双方的诉讼风险,从有利于双方出发,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林冬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韦民人民币55000元;二、如林冬不能按时向韦民足额赔偿人民币55000元,韦民有权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即人民币125635.53元,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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