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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持刀砍人潜逃 “漏网之鱼”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29 09:47:56


    本网讯(毛亚丙)  一男子16岁时,因与他人发生矛盾集结多人持管制刀具将对方砍伤,案后大多同案犯纷纷入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漏网之鱼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10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何耀东伙同8人窜至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园艺路思缘休闲中心,用刀、棍、椅子将被害人莫某左手臂砍、砸伤。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莫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莫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残疾。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何耀东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何耀东出生于1995年2月3日,案发时已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耀东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何耀东持管制刀具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理应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耀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耀东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耀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何耀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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