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驾车“走神”出人命 丢了钱财又判刑
发布时间:2013-08-28 11:55:54


    本网讯(王川 覃小燕)  8月27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韦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韦雨受雇于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韦向星跑运输。2012年10月26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韦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河池市金城江三桥往金城江火车站方向行驶。14时25分,车子行至河池市政府路口红绿灯十字路口,正实施左转弯时,遇到被害人莫美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由于被告人韦雨驾车通过红绿灯时有点“走神”,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致使货车右前部碰撞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备箱,同时碾压摩托车及莫美美,造成了莫美美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雨打电话告知货车车主韦向星,要求韦向星替自己报警,并在原地等候交警的到来。

    案后,被告人韦雨已支付丧葬费人民币17100元给被害人亲属。

    另查明,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是南宁市运生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民事审判庭主持调解,被告人韦雨、南宁市运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莫美美的家属莫建桦、龙伍、莫季环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由被告人韦雨、南宁市运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7日一次性赔偿给其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377080元、儿子抚养费4818元、赡养费12633元、后事处理费471.6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等共计人民币424978.60元(不包含被告人韦雨够已支付的17100元)。被害人莫美美的家属莫建桦、龙伍、莫季环放弃对被告人韦雨的民事赔偿起诉,并对被告人韦雨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雨驾驶机动车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灯指挥通行的十字路口时,未按操作规范操作,亦未注意观察车前路面车辆动态情况,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雨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韦雨及时通知他人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人员到来处理事故,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后,被告人韦雨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庭审时自愿表示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