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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车灯照射认为“大不敬” 伤人逃3年落网
发布时间:2013-09-25 13:55:46


    本网讯(冯艳 黎东东)  几名青年男子只因被对方的摩托车灯照射,就觉得是对自己的冒犯,竟然为此而“大动干戈”,结果对方被打成轻伤,而伤人的两名男子逃跑三年整后已被逮捕归案。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各判处被告人黄俊升、蒋家金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追溯至2010年6月19日20时许, 23岁黄俊升与年仅19岁的蒋家金以及黄国保、“阿八”(在逃)在某村委商店的门前,适遇王某军、王某文兄弟俩驾驶摩托车到商店买水。当时哥哥王某军觉得很快就会离开,所以停车时没有关掉车灯,这时摩托车的灯光照射到了黄俊升等人。黄俊升等人顿时感觉王某军兄弟俩是故意“冒犯”他们,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尔后,恼怒之下的黄俊升、蒋家金等人用铁铲、木棍殴打王某军,致王某军右前额、左胸部、左肩部、左肘部多处受伤,左第四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军所受伤害为轻伤。案发后,黄俊升、蒋家金等人一直在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刚好在整整三年后的2013年6月18日,黄俊升、蒋家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黄俊升、蒋家金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军经济损失1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俊升、蒋家金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俊升、蒋家金持械(铁铲、木棍)伤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俊升、蒋家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俊升、蒋家金赔偿被害人王某军的经济损失1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某军的谅解。鉴于以上情节,决定对黄俊升、蒋家金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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