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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为朋友出气伤人入狱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9-25 10:24:40


    本网讯(江颖)  江西省乐安县吴军因看见朋友被陈奇等人殴打,为帮朋友出口恶气,纠集同伙殴打陈奇,导致陈奇头部多处受伤。 2013年9月24日,江西省乐安县法院以被告人吴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995年6月出生的吴军从小品学兼优,在他读小学的时候,一次意外事故使他失去了母亲。由于父亲脾气暴躁,经常动手打吴军,而只比他大几岁的姐姐看着弟弟被父亲打,看在眼里,疼在心里,自己又无力阻止,加上在读书期间经常受高年级同学的欺负,使得吴军无心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初中刚毕业就辍学在家。为了让自己变得强大,吴军结交了一些社会不良青年。2012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吴军看见朋友被陈奇等人殴打,但由于对方人多,吴军一个人不敢过去。为帮朋友出口恶气,吴军于2012年5月15日,纠集王某、范某、冯某(均未满16周岁)找到陈奇,并把陈奇带到去县城纪念塔的路上对其进行殴打。吴军随手捡起地上的砖块殴打陈奇的头部,其他人也用拳头朝陈奇身上乱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奇所受伤害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陈奇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军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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