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庾春明) 84年出生的林春,已有过两段入狱经历。在第二次出狱后不满三个月时,因换衣服这样的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林春冲动之下,持石头打击他人头部致轻伤。因系累犯,林春为此赔偿五万元,并领刑六个月,导致自己“三进宫”。
2013年1月27日15时许,林春因换衣服一事在安和乡林业工作站旁的公路上与唐新林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林春持石头将唐新林头部打成轻伤。3月24日,公安机关将林春拘传归案。后林春与唐新林达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的协议,取得唐新林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春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