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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山岭被他人霸占 莽汉砍人再入狱五年
发布时间:2013-09-23 14:42:04


    本网讯(谭召日 蓝晓芬)  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入狱十五年,出狱后怀疑他人霸占自家山岭,一怒之下又持刀砍人,最终再次入狱。9月22日,广西武宣法院以覃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覃峰与本村的覃桂权等三户人家同属于一个生产队的同一小组,生产队分单干后,按人口比例划分,四户人家各分得彼此相邻的一块山岭。1999年4月15日,覃峰因故意杀人罪被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10月,蹲了十来年的牢狱的覃峰得以减刑释放归家。回到家后,覃峰听说自己的山岭被覃桂权霸占并将山岭上的松树出售给他人,其便找覃桂权理论,并扬言如果覃桂权不拿出卖林木所得的钱便不放过覃桂权。后经村委组织到现场进行确认,各家都确认了自己的山岭,但已隔十余年之久,覃峰已认不出自己的山岭,村民在帮其指认时,其称面积太小不予接受,并称:“谁要占用我的林地,我就搞死谁!”

    由于生产队当时划分时只是口头划分,并没有实地丈量及签订协议,此事处置不下便搁置了,但覃峰的怒气随着时间的推移却越积越浓。时至2013年3月16日,覃峰在外出时遇到覃桂权,两人对视一下后便走开,但越想越气的覃峰随即从小路绕到覃桂权家前,待覃桂权回家时冲上前去用随身携带的刀砍向覃桂权的头部,覃桂权被砍后也冲到附近的商店拿出锄头与其对打起来,随后两人被附近的村民劝阻隔开。经鉴定,覃桂权头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达12.5cm,受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覃峰怀疑他人强占自己的林地而心生怨恨,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单刃尖刀朝他人头部连砍数刀,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又因其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杀人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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