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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酒后敲诈数倍财物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09-13 10:05:55


    【案例】:

    2013年8月23日在桂林市某区某烟酒专营店里,青年孙某向店主称买了一瓶500元的酒是假酒,要求店主赔偿其3000元,并在店内大吵大闹,影响其正常经营。店主与孙某协商,答应赔偿1000元,并要求孙某立即离开店面,但是孙某不同意,执意要求店主赔偿3000元,店主没有办法,看着越聚越多的围观者,为了正常经营店主支付了孙某3000元,孙某得钱后即离开现场。随后店主报警,孙某在不久后落网,孙某对其敲诈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其坚称烟酒专营店贩卖假酒,要求查处。随后公安机关联合工商机关查处该烟酒专营店,查获了数箱假烟假酒。但是对于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犯难了。

    【分歧】:

    对于此案,有人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定罪处罚;有人认为孙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情节,不构成犯罪。

    【分析】:

    首先分析孙某得行为构成何罪?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3、主体要件表现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孙某的敲诈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但是是否应当定罪处罚,则要求看孙某敲诈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从上述标准中看,孙某敲诈店主的财物数额总额为3000元,但是本案中,孙某从该烟酒店中确实购买了一瓶酒,且花费了500元,但是从查获情况看,该烟酒店里亦从事贩卖假烟假酒,因此,孙某从烟酒店主手中获得的3000元应当减除其自己支付的500元,那么孙某敲诈勒索的数额应当为2500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标准看,孙某的敲诈的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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