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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占有遗失物索要酬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刘宇恒   发布时间:2013-09-12 10:46:42


    【案情】

    2013年3月25日,廖某乘坐马某的出租车回家,临下车时因忙着接电话,将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遗忘在了对方车上,被马某捡到,包内有现金20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等廖某发现皮包遗忘时,早已不见了出租车的踪影。2013年4月2日,马某打电话告知廖某想要拿回包,需给付报酬4000元,否则就将证件等损毁。无奈之下,廖某答应给马某4000元现金并约定了交钱地点,后廖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13年4月9日,马某到指定地点取钱时,被守侯的公安人员抓获。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某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司机与乘客之间对于财物的放置应当是一种保管关系。乘客将财物放在汽车的座位上,即视为保管关系成立。马某非法占有该钱财是利用代为保管的权利,其后他拒不返还,该行为符合侵占罪特征,且侵占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是因为捡到别人的东西不归还,已经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据此要求归还,也可以通过起诉的形式要求主张自己的权利。失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给予对方一定感谢,但给多给少完全视失主本人意愿。而司机向失主索要高额报酬,并以此作为归还失物的条件,侵犯了廖某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且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1、侵占罪是在行为人已经持有他人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的;而敲诈勒索罪则是在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就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2、侵占罪的对象有一定的特定性,即它只能是行为人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则为行为人尚未持有的一般的他人财物。3、侵占罪是行为人将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变为非法占有,其并不改变财物的实际占有状态。而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以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地改变财物的占有状态。另外,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以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被告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为要件,而侵占罪并不以此为必备要件。

    第二、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第2款同时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因此,在失主悬赏的情况下,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酬金,失主应当按承诺支付;在未悬赏的情况下,拾得人也可以要求失主支付费用,但该费用并非酬金,而是保管遗失物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本案中,马某索要的高额酬金并非是他合法的或应得的收入,他借归还失物强索酬金明显想非法占有不该属于自己的钱财,侵犯了廖某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其主观上显然是直接故意。对被害人而言,银行卡、身份证等均是重要物品,若毁坏或灭失将给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在被告人占有不予归还的情况下,势必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被告人也正是利用对方的这种心理借机索要钱财,迫使失主接受无理条件,带有明显的要挟因素,且强行索要现金数额较大,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因此,马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马某在拾得被害人财物后,以将证件等损毁相要挟,迫使对方支付大额现金,而他取得该笔款项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威胁廖某强行索要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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