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陆志强) 驾驶货车运输甘蔗顺便搭载蔗农,结果因为自己驾驶不当引发车祸,致使搭车蔗农受伤。9月16日,好心司机隆有展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蔗农满爱林经济损失16977.38元。
2012年3月18日,隆有展驾驶其所有的桂L10870号中型自卸货车到田阳县巴别乡陇怀村陇求屯装运甘蔗。装载甘蔗完毕后,隆有展驾驶车辆从甘蔗地往陇求屯方向行驶,由于装载甘蔗的蔗农满爱林也要回屯里,黄有展便让满爱林搭乘该车回陇求屯。货车在行驶途中,由于隆有展驾驶不当,导致货车翻下路外坡底,造成满爱林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3月23日,田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隆有展驾驶机动车未能在确保安全下通行,单方过错作用导致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满爱林被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肱骨骨折,头部擦伤,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11759元。出院时,医院建议:每月复查DR(数字化X射线摄影)一次,达骨性愈合后回院拆除内固定物,全休半年。期间,满爱林遵照医嘱到田阳县人民医院复查和做右肱骨骨折内固定物折除手术,花去医疗费4223.3元。之后,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今年6月14日,满爱林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有展赔偿经济损失21717.3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隆有展驾驶车辆搭载原告满爱林,未安全行驶,致车辆翻下路外坡底,致使满爱林受伤,该事故经田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黄有展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该认定书无异议,该认定书客观合法,法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的过错,侵害原告的民事权益,造成满爱林受伤损失,黄有展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在核定后满爱林的各项合理损失后,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