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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违规驾车酿事故 交强险照样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22 11:43:06
本网讯(何徽) 驾驶不小心,撞伤行路人,入有交强险,共同来赔偿。2013年1月16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小强52706.8元。 2012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张明易驾驶其桂NW0161号两轮摩托车沿315县道由三合往北通方向行驶,行驶至24公里加200米路段时,适遇行人原告李小强突然从公路右边横穿过左边(三合往北通方向),被告张明易来不及避让,与原告李小强发生碰撞,造成李小强受伤以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李小强受伤后当即被送到浦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右胫骨骨折、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医院对症治疗后,骨折尚未愈合,于2012年3月2日带内固定装置出院回家休养。2012年11月3日,原告右股骨骨折愈合后在上述医院住院拆除内固定,2012年11月9日出院。原告两次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5164.79元,被告垫付了14127.10元。2012年11月21日伤愈后,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引起右胫骨中上段骨骺处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被告的桂NW0161号两轮摩托车在第三人财保浦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处理后,认定被告张明易驾驶车辆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及不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行人李小强横过公路不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另查明,原告李小强是刘典军、袁秋莲的儿子,农村居民。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在事故责任区分方面,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后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责任认定正确,应予采信。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该院确定被告张明易负事故主要责任,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驾驶肇事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负责赔偿80%。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交强险作为一种法定责任险,其根本目的在于“强制性”地由保险公司集中社会力量分摊机动车方的潜在风险,同时提高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机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因为,只有通过交强险赔偿,才能体现交强险设立的公益性。如果在该案中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损失,因此,受害人的损失才能得到全部赔偿,如果全部由被告承担则看其个人的支付能力如何。所以,如果按这种假设来处理案件,会让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全面赔偿,是不符合交强险设定目的的。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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