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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驾拖拉机前轮脱落闯祸 受害人获赔3.9万
发布时间:2013-09-18 14:32:30


    本网讯(易灿)  农民驾驶农用多功能拖拉机行驶上路,不料拖拉机左前轮突然脱落,将过路车辆撞坏、乘员撞伤致残。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安支公司赔偿原告黄萌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714.80元。

    2012年1月29日9时30分,都安县百旺乡八甫村农民潘龙成驾驶桂12-92561号牌农用多功能拖拉机从都安县百旺乡八甫村驶往本县拉烈乡方向,行至红宜线50Km路段时,车辆左前轮突然脱,撞上对向行驶的由蓝肯驾驶的桂M3Q03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黄萌萌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黄萌萌受伤后当即被送到都安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15396.3元。经河池一品司法鉴定所鉴定,黄萌萌的残疾程度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经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潘龙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蓝肯和黄萌萌无事故责任。

    今年5月23日,黄萌萌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539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护理费1152.8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104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700元,共计32991.1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潘龙成赔偿。

    都安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再按责任分担。交警部门认定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潘龙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蓝肯及原告无事故责任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对此认定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潘龙成驾驶的农用多功能拖拉机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上述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152.80元、残疾赔偿金10462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 0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26714.80元。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原告与被告潘龙成已达成由被告潘龙成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的调解协议,且被告潘龙成已当庭付清。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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