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柳娜 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的两愚昧男子在抓到小偷后,没有扭送公安机关,而是伙同他人将小偷关起来并要求赔偿。两人在案发后逃亡,经过三年颠沛流离的生活后,身心疲惫的两个人终于主动投案,获得了缓刑处理。9月16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非法拘禁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冉秀飞、王继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冉秀飞有期徒刑而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王继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0年7月4日17时许,唐毓勇和覃汉到被告人冉秀飞位于南丹县车河镇拉么矿“花果山”(地名)的选矿厂盗窃设备时被人发现后通知冉秀飞。被告人冉秀飞等人遂将唐毓勇和覃汉抓获,并带到拉么村冉秀刚家。冉秀飞等人殴打唐毓勇和覃汉,要求赔偿5 000元,但二人说没有钱赔偿给冉秀飞。同日19时许,韦杰(已判刑)来到冉秀刚家后,与冉秀飞等人将唐毓勇和覃汉双手捆绑并带二人去找人借钱。途中遇见被告人王继伟,王继伟便与冉秀飞等人一同前往。在去借钱的途中及未借到钱后,冉秀飞、王继伟、韦杰等人又殴打唐毓勇和覃汉,导致覃汉受轻微伤。此时蒋全、蒋先永(二人已判刑)得知此事后也过来看。23时许,因唐毓勇和覃汉未能借到钱,冉秀飞在车河镇拉么矿市场旁的铁哥们旅社开了两间房,将唐毓勇、覃汉拘禁在铁哥们旅社,并让王继伟、蒋全等人看守。蒋全和唐毓勇、覃汉住8号房,蒋先永、韦杰、王继伟住9号房。7月5日上午,覃汉交出2 500元给冉秀飞后得以离开,唐毓勇则因没钱给冉秀飞而被继续看守。2010年7月6日10时,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到铁哥们旅社将唐毓勇解救,并将韦杰、蒋先永、蒋全当场抓获。冉秀飞、王继伟于2011年10月18日到南丹县公安局车河派出所投案。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秀飞、王继伟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冉秀飞组织、指挥进行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继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在拘禁期间对两被害人均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冉秀飞、王继伟经家属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