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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因宅基地起纷争 男子挥铁棒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3-09-18 16:57:35


    本网讯(王莉 林敏)  一男子因宅基地问题与两位六旬老人发生争吵,并用铁棒打伤两位老人,最终受到法律惩罚。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谭力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谭力明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胜军的经济损失39588.03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红英的经济损失8967.44元。

    2012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谭力明与谭胜军、闫红英因宅基地纠纷在贵港市港南区湛江镇蒙村谭力明家门口附近相互动手打架,被告人谭力明被谭胜军用砖头砸中其后脑勺之后,回家中拿出一根铁棒将谭胜军、闫红英夫妇二人打伤,造成谭胜军的右拇指近节指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谭胜军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闫红英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谭力明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原告人谭胜军于2012年12月2日被送到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日又转到广西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2月19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8天,用去医疗费9740.1元,住院期间留陪护一名。被诊断为:1、右拇指粉碎性骨折;2、左前臂软组织挫伤。2013年4月16日,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谭胜军右手损伤伤残属柒级,谭胜军因此用去鉴定费819.42元。原告人闫红英于2012年12月1日被送到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又转到广西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2月19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9天,用去医疗费7067.5元,住院期间留陪护一名。被诊断为:1、左第4指骨骨折;2、右肘部软组织挫伤。经审查,被告人谭力明致伤原告人谭胜军,造成谭胜军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974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护理费870.51元、残疾赔偿金27258元、交通费180元(酌情给予)、鉴定费819.42元,六项合计人民币39588.03元;被告人谭力明致伤原告人闫红英,造成闫红英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70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护理费959.94元、交通费180元(酌情给予),四项合计人民币8967.44元;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力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力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力明因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谭胜军、闫红英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而原告人谭胜军、闫红英在发生本案时均已年满六十周岁,其二人主张误工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人谭胜军、闫红英请求交通费损失,因其二人未提供关于交通费损失的证据,但考虑到原告人谭胜军、闫红英到医院住院治疗,客观存在交通费损失的事实,在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按三人三次给予支持;原告人谭胜军、闫红英主张营养费损失和后续治费,因其二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但二原告人对于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原告人闫红英在庭审中称其在住院期间由其从事教师工作的女儿谭海芳陪护,并向法庭举证贵港市职业教育中心发放谭海芳2012年3月工资清单,证实谭海芳的月工资为1515.7元。所以,原告人闫红英的护理费损失应当以陪护人谭海芳的月工资标准计算。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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