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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市买到过期食品起诉索10倍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17 15:44:51


    本网讯(胡振艺 刘媛)  在超市购买了蛋糕,回家却发现已过了保质期,在找超市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男子将超市告上法庭。2013年8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此案,判决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货款4元,赔偿原告40元,合计44元。

  2012年12月15日,原告在被告商场购买“圣代杯”一盒,价格为4元。原告买回家后发现“圣代杯”已经超过保质期限,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2月13日,保质期为2012年12月14日,故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起诉。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发票及蛋糕原物,不能说明发票的日期对应的就是这个蛋糕,同时被告作为一个大型零售企业,针对杜绝销售过期食品,有非常完整的检查体系,每天都会检查并排除到期、即将到期的食品,保障消费者不会买到过期食品。随队原告的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者给予惩罚性赔偿,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制止不法行为的产生。被告销售过期食品,有原告提供的购物小票及购买的圣代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明知是过期食品,仍然进行销售牟利,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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